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叛逃罪与投敌罪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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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谓投敌罪,是指投奔敌人营垒并为其效劳,或者在被捕、投降敌人的行为。投敌罪、叛逃罪都具有背叛的性质,但是二者却有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2、犯罪主体不同。本罪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投敌罪的主体是中国公民。在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投敌罪则表现为投奔敌人营垒或者投降敌人的行为。

3、二者区别的关键是本罪只是叛逃到境外,却不是投靠敌人;而投敌罪则主要是投靠敌人,并有变节行为,却不一定是投奔境外的敌人。

一、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什么?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投敌叛变的行为。投敌就是投奔敌国、敌方或者在被捕、被俘后敌人、背叛国家。行为的具体表现:

一是投奔到境外的敌对国家及其控制区;

二是投奔国内的敌对方面;

三是通过与境外敌对国家或敌方联络,成为敌方助手,实际上已背叛国家;

四是在战争状态下投奔或投靠已进入境内的敌方,或者被捕、被俘后敌人。

投敌的目的是进行危害的活动。如果不是为了进行危害的活动,而是羡慕资产阶级生活方式,追求资产阶级的民主、自由,或者为了投亲靠友、求学、做工、继承财产等,投奔敌方的,不构成本罪。

投敌叛变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投奔敌方或者敌对营垒,或者在被捕、被俘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被敌方控制以后投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从刑法学界的研究状况来看,对投敌叛变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有多种多样的表述。

所谓投奔敌方或者敌对营垒,是指主动投奔国际国内上的敌对势力,自甘背叛国家和人民。投奔敌人、敌方或者敌对营垒,既可以是主动投奔到敌人控制的区域,也可以是投向敌对国家或敌对势力,或者其在非敌对国家、敌对势力范围中的外交使领馆或代表机构、办事机构。

所谓在被捕、被俘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被敌方控制以后敌人,是指行为人由于上述原因被敌人或者敌方控制以后,主动要求投奔敌方,或者受金钱、美色、地位等利诱而变节,或者受胁迫而被动。

所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就行为人敌人或者投奔敌方的行为本身而不是就其投敌行为实际发生的危害结果来说的,至于行为人投敌后是否实际上实施了其他危害的行为,以及是否发生了危害的结果,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出于危害的目的,敌人或者投奔敌方,背叛国家或者或者的行为足以说明其行为具有危害的性质。

二、投敌叛变罪的犯罪犯罪构成

投敌叛变罪的犯罪构成:(一)主体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且只能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不能构成本罪。外国人策动或帮助中国公民投敌叛变的,应以投敌叛变罪的共犯论处。(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危害的意图。投敌叛变行为,不论是基于危害而主动叛变投敌,还是受他人策动、勾引、收买或被捕、被俘后经不起考验而投敌,皆不影响本罪构成。如果行为人被捕、被俘而未投降敌人的,不构成本罪。投敌叛变罪,是危害的行为,从而与不以危害为目的的偷越国(边)境犯罪严格区别。投敌叛变后,又进行危害国家的其他危害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实行数罪并罚。(三)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国家的效忠义务。(四)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投敌叛变的行为。投敌就是投奔敌国、敌方或者在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背叛国家。行为的具体表现:一是投奔到境外的敌对国家及其控制区;二是投奔国内的敌对方面;三是通过与境外敌对国家或敌方联络,成为敌方助手,实际上已背叛国家;四是在战争状态下投奔或投靠已进入境内的敌方,或者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投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危害的活动。如果不是为了进行危害的活动,而是羡慕资产阶级生活方式,追求资产阶级的民主、自由,或者为了投亲靠友、求学、做工、继承财产等,投奔敌方的,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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