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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子倒塌后宅基地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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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倒塌的,当事人可以在原宅基地上申请重建房屋发,如果在别处重建房屋的,原来的宅基地收归农村集体所有。

1、 自然灾害影响下倒塌的房屋:部分房屋是因为自然灾害的影响而倒塌的,一般灾后原房主可在原地申请建房,那么房屋倒塌后,其宅基地的使用权还是在原房主手中,但是申请人需要是本村集体组织中的一员,并且严格按照相关审批手续进行建房,若是申请人非本村集体组成成员,村集体将有权将宅基地收回。此外若是原房主想要易地重建房屋,那么原房屋的宅基地将被村集体收回处理。

2、 闲置后倒塌的房屋:农村有些房屋是因为长期闲置,年久失修导致的倒塌情况,对于这类房屋而言,主要看其闲置的时间,若是闲置的时间超过2年,那么其宅基地的使用权将被村集体收回。若是倒塌的是无主的农村房屋,那么宅基地也将被村集体收回。

3、 一般来说,房屋倒塌后,其房产证是无效的,这是的房子已经没有了经济价值,一般是需要注销房产证的,因为房屋已经灭失。但若是倒塌的是农村房屋,房主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翻盖新房,建房后可以重新办理房产证。一般新建的房屋符合相关规划要求,是可以颁发新的房产证的。

4、 对于倒塌的房屋而言,若是房主明知道房屋存在倒塌的缝隙,但没有通过采用修缮、拆除等方式进行处理,若是房屋倒塌造成他人损伤或损伤的,一般是需要支付赔偿的,但若是可以证明没有过错,那么可以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属于原地翻建的,应报送:

1、农村村民用地申请书;

2、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审批表;

3、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4、原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审核,由县级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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